我校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参保缴费三十日后,参保人员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女职工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请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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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按照《九江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九府办发〔2020〕6号)发放相关待遇。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不再发放生育津贴;发放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
劳资科:方庆 0792-8312226
校医院:谭琳娅 0972-8337195
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因故不能在医院即时结算,现金结算后到校医院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需携带以下材料: 1.填写《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见附件)。 2.生育服务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门诊发票、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 3.生育待遇和津贴待遇均需在半年内申报,逾期医保局不予受理
劳资科:朱俊松 0792-8312226
1.医疗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女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携带社会保障卡及生育服务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刷卡即时结算(前期不需做资格认定); 2.津贴待遇:填写《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见附件),携带生育服务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院费用结算联、出院记录、门诊发票(600元)等相关材料到校医院申报。 3.津贴待遇需在半年内申报,逾期医保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