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女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携带社会保障卡及生育服务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刷卡即时结算(前期不需做资格认定);
2.津贴待遇:填写《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见附件),携带生育服务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院费用结算联、出院记录、门诊发票(600元)等相关材料到校医院申报。
3.津贴待遇需在半年内申报,逾期医保局不予受理。
上一条:医院现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