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按照《九江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九府办发〔2020〕6号)发放相关待遇。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不再发放生育津贴;发放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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