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国(境)进修须按国家和江西省出国(境)有关规定执行,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际合作交流处报批,人事处备案。
(1)1个月以内:二级学院、科研机构教职工国内短期(1个月以内)进修主要由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具体管理,人事处备案。职能部门教职工国内短期进修(1个月以内),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2)1个月及以上:为期1个月及以上的国(境)内外进修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由人事处报学校审批。
上一条:其它事宜 下一条:进修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