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格条件:
(1) 内地(大陆)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可按照《关于转发〈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教资字〔2012〕18号)申请认定内地(大陆)高校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
(2) 持港澳台学历和国(境)外学历的申请人,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 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
① 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
② 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
③ 社会人员;
④ 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借用或者临时聘请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⑤ 在高等学校设立的函授教育教学站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工作人员;
⑥ 在中等专业学校承担大专班教学任务的人员。